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285號
申請人:冼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時間內告知其對“xxxx蒸菜館”的投訴事項是否受理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11月5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立案審查,于2024年11月11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聽取意見時申請人要求組織調解,被申請人未提出新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時間內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投訴違法,責令被申請人書面說明原因并依法重新受理。
申請人稱:其于2024年8月23日在美團商家XXXX蒸菜館購買一份“有機花菜炒肉”,支付價款14.99元。2024年9月2日,申請人通過郵政掛號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提出投訴舉報(掛號信單號:XA40595945845),認為XXXX蒸菜館有機花菜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要求處理投訴和查處商家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于9月5日簽收。被申請人應于最晚在9月15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決定并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在此期間并未收到被申請人以任何方式的告知。被申請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構成程序違法,應當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是否受理投訴違法,請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全部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9月6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掛號信。2024年9月10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到達XXXX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區圓方路進行現場檢查調查,該店店長到場配合調查及提供相關材料。經現場調查,XXXX在美團平臺售賣“有機花菜炒肉”。XXXX老板稱此款有機花菜從附近農貿市場路邊農民流動攤販處購買,缺少有機證明。被申請人執法人員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XXXX立即整改,將美團平臺“有機花菜”修改為“花菜”。2024年9月16日,XXXX經營者到被申請人處提交一份情況說明,內容為:1.已經及時刪除“有機”二字,2.已經退款,不同意賠償。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被申請人于2024年9月18日決定不予立案。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被申請人于2024年9月24日通過短信告知申請人不予立案的情況和終止調解的投訴處理結果。
經審理查明:2024年8月23日申請人在XXXX蒸菜館開設于美團平臺的外賣店鋪購買一份“有機花菜炒肉”,支付價款14.99元。2024年9月2日,申請人通過郵政掛號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單號為:XA40595945845)其在XXXX蒸菜館購買的有機花菜涉嫌虛假宣傳和反不正當競爭,要求被投訴舉報人退還貨款并賠償,請求被申請人處理投訴和查處商家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于2024年9月5日簽收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掛號信。2024年9月10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到達XXXX住所地進行現場檢查。經現場核查,XXXX蒸菜館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均在有效期內。該店在美團平臺售賣菜品“有機花菜炒肉”。被申請人執法人員當場下達株市監責改(2024)7-320號《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XXXX立即整改,將美團平臺菜品“有機花菜”修改為“花菜”并當場送達涉案商戶。2024年9月16日,XXXX向被申請人提交一份情況說明,表示已經及時刪除“有機”二字,且不同意賠償。被申請人再次查看涉案商戶的美團平臺商品欄,涉案商戶已將“有機花菜炒肉”修改為“家常花菜炒肉”。2024年9月18日,被申請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決定不予立案。2024年9月24日,被申請人通過短信告知申請人不予立案的舉報處理情況和終止調解的投訴處理結果。
以上事實有商品交易頁面截圖、商品照片、快遞郵單、《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及現場照片、株市監責改(2024)7-320號《責令改正通知書》、情況說明、XXXX蒸菜館開設于美團平臺的外賣店鋪截圖、短信截圖、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四)經組織調解,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明確表示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本案中,因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申請人根據上述規定終止調解并無不當。同時被申請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終止調解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規定,將處理決定告知申請人,已履行了法定職責,申請人的實際權利并未受到不利影響。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