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274號
申請人:王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其舉報株洲藍思海商貿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10月25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4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聽取了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2024年8月29日對申請人舉報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8月5日在阿里平臺的店鋪“株洲藍思海商貿有限公司”購買了四君子丸。申請人認為商品名字標簽涉嫌違反了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2.2.1的規定,并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被申請人于2024年8月29日回復稱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申請人對該回復不服,認為:一、申請人已經按照法律規定上傳了詳細的產品證據。二、申請人執法流程有誤,涉案商品偽裝成藥品銷售,商家未履行其進貨查驗義務,被申請人未對此處理。三、被申請人稱該商家違法情節輕微不實。四、產品包裝最大字體有四君子丸印刷字體,使用已經批準的藥品名稱命名生產食品。
被申請人稱:一、申請人并非普通消費者,2021年新版“全國12315平臺”開通以來,申請人的舉報達154次,以牟取高額賠償,屬于“專業投訴舉報以牟取利益”的“職業索賠”人員,并不屬于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進行的舉報,不具備提起行政復議的主體資格。申請人的行為客觀上耗費了大量的行政資源,因此涉案投訴舉報行為不值得鼓勵。
二、被申請人已依法處理申請人的舉報事項。被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互聯網平臺”受理相關舉報,進行了初步核查,并于2024年8月29日通過“全國12315互聯網平臺”向申請人告知不予立案的舉報處置結果。被申請人依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履行了法定告知職責,程序合法。
三、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舉報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復僅是對舉報處理結果的告知,申請人如何查處被舉報人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不構成影響,與申請人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回復內容中舉報線索不予立案部分不服不符合申請行政復議的條件。
四、申請人于2024年8月8日通過“全國12315互聯網平臺”進行了舉報(編號:1430211002024080811664078),被申請人收到該舉報單后,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了初步核查。2024年8月20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株洲藍思海商貿有限公司注冊住所,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湘山路230號新泰小區二期19棟205號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為從事一件代發的電商企業,所有商品無庫存。該公司財務負責人到場配合被申請人執法人員調查及提供相關材料。
經調查,“四君子丸”于2024年6月上架銷售,2024年8月將該產品鏈接下架。“四君子丸”在其產品外包裝上標注有“[產品名稱]四君子丸,[產品類型]冷加工糕點,[配料]玉米淀粉、茯苓、甘草、人參(五年及五年以下人工種植),[凈含量]200g”等內容。《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2.2.1規定:當“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案涉食品“四君子丸”已將食品真實屬性“冷加工糕點”在同一展示版面鄰近部位標示,但未使用同一字號,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該產品自上架后總銷量4瓶,銷售金額80元。2024年8月23日,被申請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決定對該舉報不予立案。被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于2024年8月29日通過“全國12315互聯網平臺”投訴舉報平臺告知申請人不予立案的情況。被申請人已依法履行職責,在規定的期限內將不予立案情況告知了申請人,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的事實與理由不成立。
四、《健康相關產品命名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適用于保健食品、化妝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消毒產品等由衛生部審批的健康相關產品”,不適用于由市場監管部門審批的食品。因此,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為事實和理由充分。
經審理查明:2024年8月5日,申請人在株洲藍思海商貿有限公司在網絡平臺開設的同名店鋪購買了“四君子丸”一瓶,支付價款20元。商品從湖南省株洲市發出,在山東省濟寧市被簽收(快遞單號:78822968721131)。2024年8月8日,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上進行舉報涉案商品的標簽與名稱涉嫌違反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2024年8月20日,被申請人對株洲藍思海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湘山路230號新泰小區二期19棟205號進行現場核查。經查,株洲藍思海商貿有限公司證件齊全具有食品銷售資格。該企業為從事一件代發的電商企業,無商品庫存。涉案商品自2024年6月上架共銷售四單,合計金額為80元,目前涉案商品已下架。2024年8月29日,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上進行立案情況告知,內容為:“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被舉報人已及時改正違法行為。因該公司違法事實影響面小,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我局不予立案,我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了教育和普法宣傳……”
以上事實有商品交易頁面截圖、全國12315平臺截圖、現場筆錄及現場照片、營業執照、1688商家工作臺截圖、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申請人購買商品后認為商品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向被申請人進行了舉報。經被申請人核查認為,涉案商品在“四君子丸”標識旁采用小字號標注“冷加工糕點”。且根據2020年版《中國藥典》一部目錄,“四君子丸”屬于藥材和飲片,用該名稱命名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因涉案商戶銷售金額小,違法情節輕微并及時下架商品;同時申請人所購買的商品已作僅退款處理,沒有證據證明造成危害后果。故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舉報事項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應當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