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266號
申請人:周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其舉報美團商家昔XX超市購買的檳榔作出的投訴舉報處置結果告知函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10月18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2024年10月23日通知申請人補正,2024年10月25日收到申請人的補正材料,經審查,于2024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聽取意見時申請人要求組織調解,被申請人無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違法。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7月10日在美團商家昔xx超市購買的檳榔,支付價款226.4元,申請人認為該產品屬三無產品,無外包裝,無日期,商家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申請人投訴到12315平臺后,認為被申請人無故不受理違法失職,特此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提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7月15日通過12345投訴后,被申請人于2024年7月17日受理并進行了初步核查。2024年7月19日下午,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到達天元區株洲昔XX超市(以下簡稱昔XX)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區珠江北路進行現場檢查調查,涉案商戶負責人到場配合被申請人調查及提供相關材料。經現場調查,昔XX售賣的“無包裝檳榔”產品是和成檳榔裸包,昔XX負責人提供此檳榔送貨單原件。被申請人執法人員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昔XX立即下架整改。2024年7月19日下午昔XX負責人到株洲市天元區泰山市場監管所書寫提交一份情況說明。2024年7月22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電話告知終止調解的投訴處理結果。2024年7月22日,被申請人再次通過12315平臺回復申請人在2024年7月19日的投訴事項,回復稱:等同12345市長熱線已經處理回復。2024年7月23日,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投訴中的舉報事項決定不予立案。
經審理查明:2024年7月10日,申請人在株洲昔XX商貿有限公司開設于美團平臺的店鋪“昔XX超市”購買了三包檳榔,支付價款226.4元。2024年7月19日,申請人通過12315平臺投訴涉案商戶銷售的檳榔屬于“三無”產品,請求賠償損失。被申請人收到投訴后于2024年7月19日下午,到達株洲昔XX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即株洲市天元區珠江北路進行現場核查。經查,株洲昔XX商貿有限公司有食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有銷售資質,其售賣的“無包裝檳榔”產品是和成檳榔裸包,株洲昔XX商貿有限公司負責人提供此檳榔送貨單原件。被申請人執法人員當場下達株天市監責改〔2024〕7-319號《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株洲昔XX商貿有限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停止手癌無標簽標識的檳榔,并完整履行索票索證義務。同日,株洲昔XX商貿有限公司負責人作出情況說明,明確表示對于申請人的投訴同意退貨款,對商品進行下架處理,但拒絕賠償。2024年7月22日,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上對申請人投訴事項進行反饋:“等同于12345市長熱線已經處理回復了”。2024年7月23日,被申請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被申請人舉報事項決定不予立案。2024年7月31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到株洲昔XX商貿有限公司對株天市監責改〔2024〕7-319號《責令改正通知書》的整改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公司已將銷售的“三無”產品檳榔進行下架處理。
另查明,2024年7月15日,申請人就其在株洲昔XX商貿有限公司購買到的檳榔為“三無”產品的事項通過株洲市12345市長熱線進行反映。2024年7月22日,被申請人就該市長熱線反映事項對申請人進行反饋,因商家拒絕賠償,對該投訴被申請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暫行處理辦法》的第二十一條決定終止調解,建議申請人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途徑解決。
以上事實有商品交易頁面截圖、商品照片、12315投訴記錄截圖、《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及現場照片、《食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株天市監責改〔2024〕7-319號《責令改正通知書》、株洲市12345市長熱線來電交辦單、《不予立案審批表》、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本案被申請人經現場核查,涉案商戶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在收到責令改正通知后及時將涉案商品整改下架。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又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三)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的……”本案中,因株洲昔XX商貿有限公司負責人明確表示拒絕申請人的投訴訴求,被申請人作出終止調解的決定適用法律正確,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終止調解、舉報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