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 〔2024〕237號
申請人:黃XX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征地工作協調服務中心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征地工作協調服務中心作出的《關于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的回復》(以下簡稱《回復》),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回復“不實”,于2024年9月30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經立案審查后于2024年10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聽取意見過程中申請人電話無法接通,聽取了被申請人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復議請求:請求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向申請人作出答復。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9月19日作出的回復不實。申請人要求公開“2020年天元區栗雨街道辦事處淺塘社區武廣大道項目(武廣大道西段)”的相關信息,被申請人回復的是淺塘社區。申請人要求公開“紅線圖”,被申請人回復的是勘測圖,一書四方案非單位制作。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事項在法定期限內依法予以了答復。2024年9月5日申請人以郵寄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提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2020年天元區栗雨街道辦事處淺塘社區武廣大道項目(武廣大道西段)征地公告批復文件、紅線圖、一書四方案。被申請人收悉后依法進行了審核,于2024年9月19日在相關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對申請人作出《關于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的回復》,并以郵寄方式向申請人送達,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所申請公開的“2020年天元區栗雨街道辦事處淺塘社區武廣大道項目(武廣大道西段)征地公告批復文件”,是湖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6月5日作出的(2022)政國土字第638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審批單》。被申請人已經依法提供給申請人。
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上述項目的“紅線圖”,經檢索,被申請人保存有該項目勘測定界圖,也依法提供;而征收上述項目的一書四方案,非被申請人制作,被申請人未保存相關信息,故被申請人無法提供。
經審理查明:2024年9月6日,被申請人收到了申請人郵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公開2020年天元區栗雨街道辦事處淺塘社區武廣大道項目(武廣大道西段)征地公告批復文件、紅線圖、一書四方案。被申請人收到后,于2024年9月19日作出《關于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的回復》,告知申請人經檢索,保存有勘測定界圖,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提供了案涉項目的征地公告批復文件及勘測定界圖,并告知申請人該項目的一書四方案,并非其制作,未保存相關信息。同日,被申請人郵寄《關于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的回復》,并于2024年9月20日送達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及郵寄憑證、《關于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的回復》及物流信息、(2022)政國土字第638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審批單》、武廣大道項目勘測定界圖、通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作出《關于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的回復》并郵寄送達申請人,符合法定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請人在一張申請表中請求公開多個信息,不符合“一事一申請”原則,但被申請人本著高效便民的原則,對申請人的各項請求分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作出處理:對其所保存的信息予以公開;對經檢索未保存信息的情況予以告知。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的回復》符合法律規定。
此外,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回復不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更正……”但本案申請人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本府對申請人提出被申請人作出的回復不實的理由不予認可。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的回復》。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4 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