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304號
申請人:陳某某,男,
地 址:湖南省湘潭縣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地 址: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188號
負責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盛某,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其舉報沃爾瑪(湖南)商業零售有限公司株洲神農城分店的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11月21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立案審查,于2024年11月27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聽取雙方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10月15日在全國12315平臺舉報(編號:1430211002024101556837969)其在2024年10月6日在株洲市天元區珠江南路神農太陽城大廈的沃爾瑪超市買了一包散裝紫米29.37元。申請人發現包裝袋里面長有肉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遂舉報。舉報后,申請人未接到被舉報人和被申請人的任何電話,短信,郵件等溝通信息,不存在諒解一說。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其職責,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聽取意見過程中,申請人提出涉案商品的檢測報告不能證明產品質量合格,商品在運輸、儲存環境不當的情況下會造成產品變質。
被申請人稱:2024年10月8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在12315平臺接到投訴派單,2024年10月14日初步核查決定受理。2024年10月21日,沃爾瑪負責人廖經理到被申請人轄區內泰山市場監管所,手寫一份情況說明:同意退一賠三,不同意1000元賠償。雙方無法達成調解。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被申請人決定終止調解。
2024年10月15日,申請人再次通過12315平臺基于同一事件舉報沃爾瑪。被申請人執法人員于2024年10月16日接到12315分派任務,2024年10月18日到沃爾瑪現場檢查,沃爾瑪負責人廖經理到場配合調查及提供相關材料。隨機抽查此批紫米10袋,打開里面均未發現米蟲,沃爾瑪提供了該批墨江紫米的檢測合格報告。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之規定。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22日決定不予立案。2024年10月22日,被申請人通過12315告知申請人不予立案的情況。被申請人已依法履行職責,已在規定的期限內將不予立案情況告知被答復人。
申請人系職業索賠人,申請人尾號8881手機號在12315平臺投訴7次,舉報129次。申請人尾號9197手機號在12315平臺投訴334次,舉報265次。
經審理查明:2024年10月6日,申請人在沃爾瑪(湖南)商業零售有限公司株洲神農城分店購買了一包散裝紫米,支付價款29.37元。申請人發現包裝袋里面長有肉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于2024年10月7日在全國12315平臺投訴沃爾瑪(湖南)商業零售有限公司株洲神農城分店。2024年10月15日,申請人再次通過12315針對上述事項對沃爾瑪(湖南)商業零售有限公司株洲神農城分店進行舉報。2024年10月18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到沃爾瑪(湖南)商業零售有限公司株洲神農城分店進行現場核查。經查,涉案商戶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隨機抽查紫米10袋中均未發現米蟲,并提供了此批墨江紫米的檢測合格報告。2024年10月21日,涉案商戶負責人提供提交了一份情況說明表示申請人不同意退一賠三,商戶拒絕賠償1000元。因雙方無法達成調解,被申請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決定終止調解,并于2024年10月14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方式告知反饋結果。2024年10月22日,被申請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之規定決定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不予立案,并通過12315告知申請人不予立案的情況。
以上事實有商品購買憑證、商品照片、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投訴單、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檢測報告、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關于紫米長蟲投訴情況說明》、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舉報后,到被舉報人處進行了核查,現場未發現不合格紫米,且被舉報人能夠提供涉案產品的檢測合格報告。因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被舉報人存在申請人舉報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被申請人在期限內將不予立案決定告知申請人,程序合法。
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請人在說明不予立案決定的理由時出現錯誤,對當事人造成誤解引發不必要的爭議,鑒于被申請人已告知申請人系因沒有發現違法行為而作出不予立案決定,該錯誤對申請人的權益不產生實質影響,本機關在此予以指正,望被申請人今后予以規范。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符合法定程序,應當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行政機關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決定。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