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株天政復字〔2024〕320號
申請人:鄧某某,男,
收件地址:江西省南昌市
被申請人:株洲市天元區應急管理局
地 址:株洲市天元區株洲大道北一號
負責人:袁玉峰,株洲市天元區應急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羅某某,株洲市天元區應急管理局工作人員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30日對于關于天虹商場的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侵犯其合法權益,于2024年12月19日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24年12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聽取了雙方意見,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30日對其關于天虹商場的舉報事項作出的反饋,并責令其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10月30日向被申請人舉報天虹商場,被申請人作出的反饋違反了法定程序。被申請人作出的反饋載明“你好,根據《天元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規定》,于9月29日已交辦至區商務局,現將區商務局的反饋如下:區商務局接到交辦后,高度重視,安排人員督促天虹商場立即整改,天虹商場管理方已經清理了疏散通道堆放的雜物,并將加強管理。整改后也與舉報人聯系,報告了整改情況。感謝您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支持!......您好,您提交到天元區應急管理局的舉報(編號SM32409270020)已辦理結束”,該反饋無核查結論、處理決定和符合獎勵條件情況等事項,違反《應急管理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舉報工作的指導意見》(應急〔2023〕106號)及《株洲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株應急發〔2023〕11號)的規定。被申請人查處該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對天虹商場和責任人未依照相關規定確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進行處罰,違反了《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9月27日在應急管理部安全生產舉報系統中反映天虹商場疏散通道被雜物占用,被申請人于9月29日根據《天元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規定》將該舉報轉交至行業主管部門區商務局,符合《應急管理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舉報工作的指導意見》(應急〔2023〕106號)之規定。10月30日,被申請人通過舉報系統向申請人反饋了區商務局的核查結論及處理結果。根據《株洲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之規定,被申請人將于2025年1月15日前將近三個月舉報受理處置及建議獎勵情況統一上報,該舉報是否符合獎勵發放條件由株洲市應急管理局予以審核。
經審理查明:2024年9月27日,申請人在應急管理部安全生產舉報系統中舉報天虹商場通往黃河南路的疏散通道(該安全出口位于肯德基與天虹商場之間)被雜物占用。2024年9月29日,被申請人以株洲市天元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名義向株洲市天元區商務局出具株天安交辦〔2024〕第31號《關于核查處置應急管理部安全生產舉報系統單(SM32409270020)的交辦單》,將舉報交辦給株洲市天元區商務局。2024年10月29日,株洲市天元區商務局作出《關于株天安交辦(2024)第31號交辦單的回復》。2024年10月30日,被申請人通過應急管理部安全生產舉報系統回復申請人“......區商務局接到交辦后高度重視,安排人員督促天虹商場立即整改,天虹商場管理方已經清理了疏散通道堆放的雜物,并將加強管理。整改后也與舉報人聯系,報告了整改情況。感謝您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支持”。
以上事實有舉報詳情截圖、株天安交辦〔2024〕第31號《關于核查處置應急管理部安全生產舉報系統單(SM32409270020)的交辦單》《關于株天安交辦(2024)第31號交辦單的回復》、電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條第三款:“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資源共用,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本案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舉報后,及時將線索交辦給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核實,并在規定時間內回復申請人符合法律規定。
又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六條第四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同時《株洲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了有關部門對于收到舉報線索自交辦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核查完畢;情況復雜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并在調查核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反饋核查結果。本案株洲市天元區商務局對舉報內容進行現場核查后,認為天虹商場已立即整改,并將加強管理,在整改后也與申請人聯系,報告了整改情況。被申請人也將核查情況在官網進行反饋,其反饋內容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