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統籌推進村和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建設,充分發揮村和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的服務功能,切實保障基層群眾的基本文化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堅持政府主導、整合資源、因地制宜、社會參與、惠及群眾的原則。
第三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的建設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承擔主體責任,負責轄區內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的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和武陵山片區、羅霄山片區等貧困地區的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建設予以重點扶持。
第五條 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主要依托村(社區)黨組織活動場所、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文化活動室、閑置中小學校、新建住宅小區公共服務配套設施以及其他城鄉綜合公共服務設施,在明確產權歸屬、保證服務接續的基礎上進行集合建設。
第六條 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應根據需要配置圖書、報刊、電腦、宣傳欄(櫥窗)、文化體育健身器材等設施設備,提供書刊閱覽、教育培訓、文體活動等服務功能。村(社區)文化設施建設內容:
(一)村綜合文化服務中心。主要參照“七個一”基本標準進行建設,具體是:一個文化活動廣場,一個文化活動室,一個簡易戲臺,一個宣傳欄,一套文化器材,一套廣播器材,一套體育設施器材。
(二)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按照“有組織、有隊伍、有場地、有設施、有活動”要求,比照行政村綜合文化服務中心標準建設。
村(社區)文化活動室可以一室多用,發揮資源共建共享的最大效用。宣傳欄可利用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外墻建設。
第七條 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現有建設規模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可采取盤活存量(如利用閑置中小學校、農家書屋等)、調整置換、集中利用等方式解決。凡現有條件能夠滿足需要的,一律不再進行改擴建和新建。
新建村(社區)辦公用房的,應當將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納入建設規劃,并按照規定標準進行建設。
第八條 各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統一配掛“XX村(社區)文化家園”標識,懸掛在醒目位置。
第九條 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配置的設施、設備和圖書等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資產登記及相關手續,依法管理,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十條 村級行政區劃調整時,要尊重當地文化習俗,盡量保留原有公共文化服務設施,方便群眾參與文化活動。行政區域較大的村(社區)可以有多個文化服務中心。因建設規劃需拆除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村委會及居委會在作出決定前,應廣泛聽取群眾的意見,并征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報縣級文化行政部門批準。
第三章 管理和服務
第十一條 建立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由市、縣統籌規劃,鄉鎮(街道)組織推進,村(社區)自我管理的工作機制。
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受縣級人民政府委托,負責具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的具體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轄區內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的日常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文化惠民服務項目與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的文化服務活動相銜接,創新文化惠民服務的形式和內容,加強基層文化人才隊伍建設,培養村(社區)文化骨干,并強化與有關部門、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協作,共同推進基層公共文化服務的標準化均等化社會化。
各級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和鄉鎮(街道)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務機構應當對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開展業務指導、輔導和流動文化服務,向其配送文化資源,實現資源共享。
第十三條 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應積極組織引導群眾文體活動,為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農民工和農村留守婦女兒童等群體提供有針對性的文化服務,推出一批特色服務項目。
第十四條 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應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務規范,健全民意表達機制,鼓勵群眾參與建設管理,接受群眾監督,保證其設施用于開展文明、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十五條 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應當向群眾免費開放,在醒目位置標明服務內容、開放時間和注意事項。實行錯時開放,提高利用效率。
因設施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7日向社會公示。
第四章 人員和經費
第十六條 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由“兩委”至少確定1名文化專兼職人員,同時通過縣、鄉兩級統籌和購買服務等方式解決人員不足問題。鼓勵“三支一扶”大學畢業生、大學生村官、志愿者等專兼職從事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管理服務工作。
加強業務培訓,村(社區)文化專兼職人員每年參加集中培訓時間不少于5天。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相關標準,將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各地要拓寬資金供給渠道,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支持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建設。
鼓勵支持企業、社會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通過直接投資、贊助活動、捐助設備、資助項目、提供產品和服務,以及采取公益創投、公益眾籌等方式,參與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建設管理。
第五章 檢查和考核
第十八條 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建設使用情況應納入政府公共文化服務考核指標。縣級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動態監測和績效評價機制,對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建設使用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各種問題。同時,引入第三方開展公眾滿意度測評。
第十九條 對在基層文化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和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文化專兼職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 未按照規定向群眾開放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責令改正。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的功能、用途或者擠占、挪用、出租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的場地和設施設備的,由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有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追究。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文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